|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5:02:45 GMT
作并不构成对费尔巴哈权利损害理论的辩护,而是相反,是对该概念的批评。 帕利克教授接着说道:“既然如此,那么在黑格尔插曲进入德国刑罚科学之后,实证主义者卡尔·宾丁在 20 世纪 70 年代转向伯恩鲍姆也就不足为奇了。用韦尔策尔的著名弟子阿明·考夫曼的名言来说,正是宾丁首次赋予刑事法律教义中的法律善概念以公民身份,尽管他将这一概念归结为纯粹的教义功能。在宾丁的理论中,法律善的使命是在法律制度规则与外部世界存在的情况之间建立一座桥梁;它的作用是澄清规则。 他的规范理论使宾丁将犯罪简单地定义为有罪的违反规范的行为,并应受到惩罚;然而,它没有包含任何标准来考虑不同犯罪的严重程度,例如谋杀、盗窃或——尽管今天看来很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难相信——不按铃拉雪橇。[59] 必须承认,无论其性质是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某种法律善的概念取决于知识和社会氛围,而正是这种氛围支撑着它并使其得以实施。如果这种气候发生变化,被认为值得保护的合法资产部分也会发生变化。正如帕利克教授所说,没有什么比法律善论轻松适应 1933 年希特勒夺权以来的政治环境更能证明其内容的灵活性了。 在关于法律善思想的开明自由主义内容的论文中,确切地说,这种解释仍然存在——尽管有相反的迹象——沙夫斯坦和达姆,坚定的国家社会主义基尔学派的刑事法律代表,提出了宣称的目标是从德国刑法中彻底消除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这恰恰在合法财产损害理论中找到了它的法律刑事表现。因此,事实上,没有历史教条基础可以将沙夫斯坦和达姆构建的颓废史重新解释为英雄史。[60] 即使在李斯特的观念中,法律是为人服务的,无论它听起来多么美好,它仍然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法律将为人的什么利益服务。
|
|